2021-08-05 00:5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
許多房地產買賣會涉及印花稅問題,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,賣方每期收受款項、書立收據時,若對方以匯票、支票等方式支付,並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,這份銀錢收據就可省下千分之4的印花稅。稅務局提醒民眾可把握節稅權益,省下荷包。
印花稅率是一種憑證稅,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,目前我國針對「銀錢收據」、「買賣動產契據」、「承攬契據」與「典賣、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」四種憑證課徵印花稅,在不動產買賣案件中,最常看到的是銀錢收據、承攬契約、不動產契據等,須貼繳印花稅。
稅務局指出,以銀錢收據而言,若民眾在收取價金,書立銀錢收據時,要求對方用票據支付,包括匯票、本票及支票,並在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,該收據就可免貼繳印花稅。
官員舉例,乙君支付甲君50萬元,甲君在收取現金時開立收據給乙君,該收據就屬於銀錢收據,應按照千分之4稅率貼繳2,000元印花稅票;但如果甲君在收據裡面寫明,收取的是哪家銀行支票,以及支票號碼等字樣時,該收據就可免貼印花稅票。
此外在承攬契據方面,稅務局則提醒,在承攬契據上所載的工程造價,若已記載內含營業稅,可按合約總價扣除營業稅額後才貼繳印花稅,稅率為千分之1。
若有兩家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,若契約上已載明承攬金額或比例,可分別按照承攬金額計算應貼繳印花稅,若未記載,則按合約總價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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