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9-21 06:36經濟日報 / 許嘉銘
財政部在8月中旬發布實施新修正的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》,這是自2010年發布後首度重大修訂,以貼近世界趨勢。企業未來仍可透過租稅協定,來保障自身租稅減免的權益,然而,未來跨國架構的安排,不應僅著眼於租稅,而須以商業目的為前提,避免面臨國際反避稅法規考驗,而措手不及。
與他國簽署所得稅協定,可消除雙方因所得稅課稅差異對跨境投資、經貿往來所形成的障礙,並本於互惠原則,就各類所得訂定減稅、免稅措施,以消除雙重課稅問題,降低稅負,營造有利投資環境。
針對所得稅協定,財政部訂有查核準則,供徵納雙方遵循。而為因應國際趨勢及實務需求,財政部參酌國際規定及解釋、我國近期法令變化、實務所須及各界建議,修正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,包括闡明協定濫用案件處理原則、明確規定機關團體為我國居住者、強化身分認定要件、常設機構認定原則等。
台灣雖非OCED會員國,但這次修正顯現出稅捐機關希望與國際最新發展接軌的決心,並打擊非法規避租稅行為,如此一來,跨國企業僅為租稅目的的架構設計及安排將日顯困難。
其中一項修正重點在於「主要目的測試」處理原則。舉例而言,投資人位於美國,且在租稅協定國設立控股公司,如想享受租稅協定優惠,除了須注意是否有實質經濟活動外,也要檢視其主要目的之一,是否是要直接或間接規避或減少稅負、延緩繳稅、退還稅款或獲取其他協定利益情形。
此外,多數租稅協定有關利息及權利金均有需符合常規的規定,例如跨國交易的借款若利率高於市場行情,則超過常規部分將無法使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10%,必須回歸國內法利息扣繳稅率15%或20%來適用。
而在租稅協定方面,常設機構的認定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。財政部在新修訂辦法中,也強化常設機構的認定及明確「準備」或「輔助」性質活動的規定,這部分也與OCED的稅約範本及註釋相對接。
舉例而言,例如儲存與運送,對一般企業而言可能屬於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,因此若在租稅協定國從事前述活動,可受租稅協定保護,不至於被認為為有固定營業場所,而產生稅務風險。
不過,如果是一家物流公司,執行運送這項活動,則有可能會被認定不只是準備性質或輔助性質的活動,而屬於公司核心、必要或重要活動。換句話說,何謂準備性質、又是否會被歸類為核心業務,會因不同企業業務性質及活動而有所不同。
此外特別提醒台商,在對外投資方面,台商從已簽署租稅協定國家取得境外所得時,應優先適用所得稅協定減、免稅優惠,若因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,而在該國家溢繳稅款,未來在台灣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,將無法列報扣抵。
因此台商應審視目前申報狀況,善加利用所得稅協定的優惠規定,以免錯失自身權益。
同時企業在善用租稅協定優惠,維護企業租稅減、免稅權益時,在跨國企業投資架構及安排上也要愈來愈留意,須以有商業目的為前提,以免面臨國際間反避稅協定及法律的考驗。(本文由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許嘉銘口述,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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