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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商在大陸送禮應注意的法律風險

2021-07-19 00:09 經濟日報 / 王凡(富拉凱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 中國執業律師)

如何拿捏人情與法律間的界線,讓送禮不會產生商業賄賂的法律風險,是大陸台商非常要注意的重點。


實務中,有大陸台商因客戶年終尾牙需要摸彩獎品,便提供了幾台iPad聯絡感情,結果遭到官方商業賄賂的調查。


加上2017年11月起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,台商在大陸不管是任何理由下的送禮,哪怕是最常見業務往來中的伴手禮,都須納入公司法律風險評估的範圍,台商應加強公司全員在送禮和收禮方面的法律培訓,重點不是不要送禮或收禮,重點是到底該怎麼送?要送什麼東西?哪些禮能收?哪些禮又不能收,才不會衍生出不可預知的法律後果。


台商常誤認為只要送禮的金額或價值很小,就不會被認定為是賄賂,其實,賄賂金額的多少並不會對處罰與否造成判斷上的影響,以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去年的一份行政處罰案例中,對行賄金額僅僅為169元人民幣也進行開罰,可見商業賄賂的裁量基準,不只是賄賂金額,還會考慮違法行為的風險性、持續時間、是否危害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影響等多方面綜合考量。


至於被認定為用做賄賂的途徑,或說是賄賂的手段,在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》與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中,都清楚指出,構成商業賄賂的重要要件,除了常見的金錢和實物外,也包含了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,像未上市前的股票或通稱的「乾股」,也都在構成賄賂的範圍之內。


要注意的是,商業賄賂在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中明確規定,只要違反規定並構成犯罪事實,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,也就是說,萬一因不當送禮被認定為商業賄賂,那也有可能被同時追究公司和個人行政及刑事責任,也就是常說到的「雙罰制」。


如果縮小範圍只單就金額來定義,那被認定為商業賄賂的情況,是行賄的一方是個人,行賄金額在1萬元以上;或是公司行賄,數額在20萬元以上,法律都明確規定應予以追訴;至於商業賄賂中收禮的一方,如果將收受的賄賂款歸為個人所有,數額一旦達到5,000元以上也應予以追訴。


廣東為例, 廣東高院在2014年,規定企業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,行賄罪的數額標準中有所謂「數額較大」和「數額巨大」的區別指導意見,廣東的一類地區(廣州、深圳、珠海、佛山、中山、東莞)如果行賄金額不滿150萬元,就定義為行賄「數額較大」,一但超過150萬元,就被認定為行賄「數額巨大」;至於廣東一類地區以外的其他二類地區,就以100萬元以下定義為「數額較大」,100萬元以上則被定義為「數額巨大」,由此可知商業賄賂的金額標準,也隨著各地物價和薪資收入水準不同而隨之不同。


對打算回台上市或在大陸申請掛牌的台資企業來說,商業賄賂更是實務中不可掉以輕心的問題,以A股IPO為例,上市發行條件中明確要求,申請A股IPO的企業,在最近36個月內不得存在重大違法行為,而恰恰商業賄賂正在重大違法行為的紅線範圍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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