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2/03/09 01:11:26
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/台北報導
提要
以購買不動產支付金額為準 契約價格、實價登錄資料均不能採用
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不動產,列報取得成本時須特別留意,若當初房地是購買而來,必須以實際支付金額列為取得成本,國稅局近期查核發現,有些民眾會用契約所載價格或實價登錄資料來列報,未必是實際支付金額,導致虛報成本,被國稅局補稅加罰。
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上路,隨後財政部為抑制短期炒作,推出房地合一2.0,自2021年7月起施行。由於房地合一稅是近年相對較新的稅制,仍有許多民眾在申報時犯錯,尤其錯列取得成本是常見的疏忽之一。
房地合一稅的算法,是以賣出的成交價額,扣除取得成本、費用、土地漲價總數額等,得到課稅所得,再乘以適用稅率。其中若錯列取得成本,將成本墊高,導致課稅所得減少,可能會被稅局視為逃漏稅。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,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、土地,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,填具申報書,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文件申報。
南區國稅局提醒,出售的房地若是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,且在簽訂買賣契約後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者,縱使未重新簽約或變更實價登錄資料,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,也就是原契約買賣總價,減掉後來折價部分的餘額,作為房地取得成本。
國稅局近期查核,發現納稅人所申報的成本,雖然和買賣契約、實價登錄資料一致,但與建設公司開立的發票金額不符,因而察覺有異。國稅局表示,這類造成虛報成本導致短報課稅所得的情況,除補稅外,也可能會被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裁處罰鍰。提醒納稅人重新檢視申報情形,若不慎報錯,可自動辦理更正,爭取免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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