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1-11 12:16 經濟日報 / 記者徐碧華/即時報導
吳先生原本打算購買陳先生名下未上市股票,吳先生都已經繳了6,000元證券交易稅了,後來因資金周轉困難,買賣沒成,沒有過戶,吳先生能申請退回6,000元證交稅嗎?南區國稅局答覆,不退。因為財政部63年的解釋函令說了,視同完成交易,不退稅。
證交稅由賣方負擔,由買方代徵,自給付的價款中扣下來,交給國庫。而依規定,必須先繳證交稅才能過戶。吳先生就先繳了證交稅,孰知後來竟出現周轉問題,這筆未上市股票沒成交。
吳先生就問南區國稅局,既然未成交,可否退回先前代徵繳納的證交稅。國稅局表示,依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,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,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。
也就是說,受讓證券人如已依「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」格式填具交易股數、單價、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,代徵並繳納稅款,其交易行為已經完成,不能再以受讓證券人未支付股款、未辦理股票過戶等事由申請更正退稅。
吳先生後來幫陳先生找到新買家林小姐,吳先生又問:能否將代徵人直接由吳先生改為林小姐?南區國稅局表示,不能更改代徵人,國稅局將之視為兩筆不同的交易,林小姐必須以代徵人身分繳交6,000元證交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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