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1-14 01:44 經濟日報 /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
企業職福會為了適用免稅標準,特定支出須占收入一定比例,台北國稅局表示,其實在計算收入時,包括從職工自提儲金、企業資本提撥福利金等,這二類款項來源可不視為職福會收入,排除計算後,更容易符合免稅標準。
官員表示,營利事業依《職工福利金條例》成立的職福會,屬於《所得稅法》第11條當中所規定的機關、團體,雖然要申報營所稅,但是可以適用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》,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,不低於各項收入的60%,即可免納營所稅。
由於特定支出占收入比例是適用免稅的主要判準,因此「支出」及「收入」的定義就很重要,官員表示,許多職福會常搞錯「收入」的定義,其實包括從職工薪津內扣撥的福利金(自提儲金),以及企業在創立職福會或增資時,從資本提撥給職福會的福利金,這二類款項,在稅法上都視為福利基金增加,不視為職福會當年度的收入。
官員表示,既然不是收入,在計算免稅標準時,就不用納入分母,只要把其他企業提撥的營業收入、職福會本身的基金孳息等列為收入即可。
以實際案例來說明,某工廠職福會於先前年度申報300萬元福利金收入、當年度符合創設目的的支出共90萬元,乍看之下,可能會覺得這個職福會用於福利的支出僅30%(90萬元÷300萬元),未達60%免稅標準。
官員指出,該職福會的300萬元福利金中,有100萬元是業者按資本提撥的福利金、60萬元是從職工薪津內扣撥的福利金,職福會當年的收入,其實只有14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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