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-07-06 00:34經濟日報 / 記者程士華
官員表示,依照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公司申報營所稅時,應採權責發生制,也就是在當收益確定應收時、費用確定應付時入帳,這個原則也適用於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,一切款項都是以「確定發生」為原則入帳。
而近期國稅局接到一間建設公司的申訴,官員表示,該公司在2019年度列報「其他損失」310萬元,這筆款項是這間建商在2017年承攬建造工程,耗時一年半,直到2019年才完工。
在此案當中,官員表示,建商與客戶間起爭議,由於客戶認為建商工程逾期違約,因而扣押部分工程款以抵付違約金310萬元,建商不甘示弱,提出民事訴訟。
官員指出,這筆310萬元違約金,到底能不能在2019年度認列,便成了此案的關鍵問題,國稅局認為,因為兩造的訴訟,截至2019年底,仍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,因此算是未實現的損失,並剔除補稅。
明明是被求償的一方,為何不能認列損失呢?官員表示,法院判決未確定,當然是一個重要的理由,此外,實際上既然此項費用仍在訴訟當中,這間建商實際上也尚未支付,不能認列費用,也十分合理。等到未來判決確定後,賠款義務、金額也都還會變動,還有訴訟期間的相關費用,也可以一併認列,但須等判決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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