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購退稅優惠 購屋族別錯過

2021-04-22 04:47經濟日報 / 記者程士華
若是基於自住及換屋考量,因而出售舊制房屋後,中區國稅局表示,屋主不論是先買後賣、先賣後賣,都可以享有「重購退稅」的優惠,國稅局可退還已納的所得稅,或是協助抵減當年度的綜所稅額。
官員表示,《所得稅法》第17-2條規定,當出售及重購的房屋,都符合自用住宅的定義,也就是持有產權、設有戶籍、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,且新購的房屋,價格高於原出售的房屋、買賣移轉登記日的時間點,間隔又在二年以內,那麼便能適用綜所稅的重購退稅規定。
向國稅局提出重購退稅時,要準備哪些文件呢?官員指出,為了佐證申請資格,應檢附文件共包括:重購及出售年度的戶口名簿影本、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、重購及出售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等。
由於換房是人生大事,官員表示,稅法除了允許在二年內重購退稅之外,也特別明訂,不論是先買後賣、或先賣後買,都能適用,差異只會體現在退稅的時間點,如果是先賣後買,可於買房年度申報綜所稅時,主張退稅。
如果是先買後賣,由於賣屋所得還沒課稅,因此可在賣屋年度主張抵稅。
官員提醒,特別針對舊制房屋交易,稅法上還有「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」,賣屋損失可以扣抵往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,但是跟重購退稅只能二擇一適用,屋主買賣前務必三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