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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中的法律/攬才專法翻修 三大誘因

2021-09-06 01:22 經濟日報 / 陳志愷


為了加強延攬及雇用外國專業人才,我國在2018年2月8日實施的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》(攬才專法),在今年度已完成全面翻修,並進一步放寬工作、居留、依親等相關規定,並提供更優惠的社會保障及租稅優惠措施,上述將在相關子法完成後,由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後上路。


「攬才專法」翻修,除了加強國際攬才,以及放寬工作、居留、依親等規定,並提供更優惠的社會保障及租稅優惠措施,在有關於租稅優惠方面,財政部也已經在8月13日預告了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」修正草案。


「攬才專法」的一大亮點,為租稅優惠對象,是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,從事與其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,取有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的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雇(工作)許可文件」,或取得工作許可、居留簽證、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的「就業金卡」者。


符合前述條件的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」,在我國居留滿183天,且年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的一定年限內,就居留滿183天的年度,其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半數,可享有免稅,且取得的海外所得,可享有無須課徵基本稅額的優惠。


財政部本次預告修正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」,進一步優化了這項租稅優惠的適用,本次修正重點,主要有三項。


首先,是關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特殊專長,除了科技、經濟、教育、文化、藝術、體育之外,攬才專法翻修後,也增列了金融、法律、建築設計、國防等新領域。


不僅如此,除了上述既定領域之外,還可以經由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,來會商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,認定其是屬於具有特殊專長的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」。


第二,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」若符合從事相關規定的學術講座、學術研究或擔任顧問等情形,可以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來認定其具有特殊專長的證明文件,以代替聘雇、工作的許可文件,或是就業金卡。


最後,本次修正將前述的租稅優惠年限,從三年延長至五年,因此取消開始適用後,因居留未滿183天,或是年薪資所得未超過300萬元,其優惠可在五年內遞延適用的規定。


此外,值得留意的是,適用本項租稅優惠的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」,如果在從事專業工作前,曾經獲得核准在我國居留,其核准居留原因,必須不是屬於從事專業工作,並且應該留意,在受聘雇從事專業工作,或核發就業金卡之日的前五年內,沒有在我國設有戶籍,且非屬《所得稅法》規定的居住者。(本文由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口述,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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