兼營投資者必看:國外股利申報,你遺漏的2000萬!
- 財管台灣財富管理交流協會
- 9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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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公司,除了本業收入,有時候也會因為投資而獲得股利。當你開心數著從國內外公司拿到的股利時,你知道這筆錢在報營業稅時,其實有大學問嗎?
許多老闆會以為,股利收入是免稅的,所以報稅時就隨便填填,甚至忽略不計。但財政部最近就提醒,如果你的公司「兼營投資業務」,那麼取得的國內外股利收入,就算免稅,也必須在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申報時,一併列入計算!
聽起來有點複雜?別擔心,今天我們就把這件事講清楚,避免你因為一個小小的疏忽,被國稅局找上門,還要多繳罰款。
股利收入:雖是免稅,但「佔比」很重要!
你可能會問:「股利收入不是免稅嗎?為什麼還要申報?」
這就牽涉到營業稅的特殊規定。對於「兼營投資業務」的營業人(也就是公司除了本業,還同時有投資行為),你的進項發票(買東西時支付的營業稅)不能全部拿來扣抵銷項發票(賣東西時收取的營業稅)。
為什麼呢?因為你的部分進項發票,可能用於投資業務,而投資業務所產生的股利收入是免稅的。既然這部分收入是免稅,那麼相對應的進項稅額,當然也不能拿來扣抵。
因此,國稅局規定,你必須在年度結束時,將全年的股利收入全部計算進去,並用一個公式來算出「不得扣抵」的進項稅額,再將這筆金額補繳給政府。
這個計算方式,就像一個「比例原則」。你的免稅銷售額(股利收入)佔總銷售額的比例越高,那麼你不能扣抵的進項稅額就越多。
國內外股利,一個都不能少!
這個「比例原則」的計算,特別容易在「國外股利」上出錯!
財政部舉了一個實際案例:有一家甲公司,兼營投資業務。在112年間,他們取得了:
國內股利收入:新臺幣1,000萬元
國外股利收入:新臺幣2,000萬元
當甲公司申報112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時,只記得列報了國內的1,000萬元股利,卻漏掉了國外的2,000萬元。
結果,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甲公司漏報了高達2,000萬元的免稅銷售額,導致「不得扣抵」的進項稅額計算錯誤,被要求補繳營業稅,還被處以罰款。
這個案例告訴我們,無論是從國內還是國外取得的股利,都必須全數併入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進行申報。
兩種申報方式,聰明老闆這樣選!
如果你是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,在申報時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:
比例扣抵法:這是最常見也最簡單的方式。你只需將全年的股利收入併入最後一期申報,系統會自動算出你「不得扣抵」的進項稅額。
直接扣抵法:這種方式需要你將每一筆進項發票的用途,都清楚地分類,哪些用於應稅銷售,哪些用於免稅銷售。這種方式比較複雜,但如果你免稅銷售的佔比很低,而且帳務管理非常完善,或許能幫你省下一些稅。但要注意的是,一旦選用,三年內就不能變更。
國稅局提醒,你可以根據自身公司的狀況,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。但無論選擇哪種,都務必將所有的股利收入,一個不漏地納入申報。
結語:誠實申報,才能安心經營
對於許多老闆來說,報稅是一件頭痛的事。但其實只要搞懂規則,就能省下很多麻煩。
股利收入的申報看似簡單,卻藏著許多細節。尤其是從國外取得的股利,因為沒有國內的扣繳憑單,很容易被忽略。
財政部也呼籲,如果你發現自己過去有漏報的情況,只要在未經檢舉、未經國稅局調查之前,主動向稅務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,就可以免除罰款。
畢竟,誠實申報才是長久之計。搞懂這些細節,不只讓你避免不必要的罰款,更代表你的公司經營得更穩健、更安心。
參考來源:財政部新聞稿/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及國外之股利收入,應全數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辦理申報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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