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投資節稅:遵守三規定,否則補稅!
- 財管台灣財富管理交流協會
- 8月22日
- 讀畢需時 2 分鐘
很多企業在賺錢之後,為了節省「未分配盈餘稅」,會選擇把錢拿去做「實質投資」。政府也鼓勵這樣的作法,讓企業把錢投入機器設備、技術或軟硬體建設,來提升競爭力。依照《產業創新條例》第23條之3,企業如果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,可以在計算「未分配盈餘」時,列報為減項,等於享有稅務優惠。
聽起來是不是很棒?但要注意!這項優惠有明確規定:
投資計畫必須在申報年度屆滿的次日起三年內完成。
投資標的要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。
不能轉借、出租、轉售,或是改變用途。
只要違反規定,不但要把原本扣掉的稅款補繳回來,還得加計利息,一次追繳。
真實案例提醒
國稅局舉了一個例子:
甲公司在 11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,列報了800 萬元 的投資減項,理由是購買機器設備來做生產。起初一切合法,享受了稅務優惠。但到了 113 年,甲公司調整營業方向,竟然把這批機器設備轉售掉了。結果一查,因為不再屬於「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」,不符合規定,國稅局依法追繳稅款,還要加計利息。
換句話說,當初省下的稅金,最後還是得吐出來,甚至因為利息而繳得更多。
為什麼會有這個規定?
政府設計這項制度,本意是希望企業把盈餘拿來投入營運,創造更多就業與產值,而不是只是放在帳上不分配或亂投資。 因此,只有真正用於「自己公司使用」的投資才算數。若你買了設備卻出租給別人、轉賣掉,或是根本沒用在本業上,就會被認定為不符合「實質投資」。
企業該注意什麼?
投資計畫要有前瞻性想利用優惠減少稅負,請先評估清楚,未來三年內這項投資是否真的會用在營運上。
避免短期操作購買後馬上出租、退貨或轉售,等於明顯規避稅,肯定會被查核。
保存完整紀錄投資相關的發票、合約、用途說明等,一定要留好,方便日後查驗。
小結
對企業來說,這項制度是一個減輕稅負的好機會,但同時也是一把「雙面刃」。若規劃得宜,可以合理節稅;若隨便應付,最後可能因為違反規定被追稅加利息,得不償失。
想要享有優惠,記住三件事:三年內完成、自己使用、不亂處分。不確定時,也別硬上,直接打電話 0800-000321 問清楚,才是保護自己最好的方法。
參考來源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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