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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盈餘補虧損 減稅兩要件

2021-12-07 23:27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



企業保留年度盈餘未分配,該筆盈餘將衍生5%的所得稅負擔,但可以多種方式抵減,北區國稅局指出,若企業有意以該盈餘彌補往年度虧損,必須要提出股東會同意等佐證,才能在報稅享有抵減資格。


官員指出,依據《所得稅法》第66-9條規定,可抵減未分配盈餘的各項措施中,其中一項是以未分配盈餘,彌補以往年度的虧損,彌補後便能作為減項,抵減未分配盈餘的稅基。


然而所謂的彌補,並不是帳面上有累積虧損,報稅時就能直接以盈餘抵減,官員表示,還須按《公司法》第20條規定,須將虧損撥補議案,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,才能列為該所得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。


舉例來說,日前查核甲公司申報201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時,發現該公司有漏報稅後純益160萬元,抵減當年度虧損額後,核定甲公司在2018年留有60萬元未分配盈餘,須加徵5%營所稅,還要額外加罰。


由於遭到補稅加罰,甲公司當時主張,公司的帳上還留有2017年度的100萬元虧損額,希望直接以上述60萬元未分配盈餘來彌補,以免去補稅及罰則。


官員表示,既然甲公司如此主張,國稅局也配合調閱甲公司當年度的股東會議事錄,其決議事項中並沒有彌補虧損相關議案,因此不符法定要件,也就不得列為當期未分配盈餘的減項,依然將其視為漏報稅後純益的違章案件處理。


官員強調,要主張彌補虧損來抵減盈餘,除了以往年度須有帳載虧損之外,還有一定的程序必須完成,須依《商業會計法》、《證券交易法》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的規定,實際針對待彌補虧損數額進行處理,國稅局才會核認該筆抵減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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