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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居能分開報稅嗎?國稅局:小心,這四種情況才行!

對於單身的人來說,報稅這件事相對單純,但對於有配偶的人來說,夫妻報稅總是一門大學問。


尤其最近國稅局公布一個真實案例,讓我特別想跟大家聊聊這個話題:「都已經分居了,為什麼還不能各自報稅?」


這個問題聽起來很合理,對吧?但國稅局的答案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。


台灣報稅的核心原則:家戶所得制


首先,我們得回到一個根本的觀念:台灣的綜合所得稅,是採「家戶所得制」。簡單說,就是以「家」為單位來計算所得。除非有特別規定,否則夫妻雙方的所得、扣除額、免稅額等等,都必須綁在一起申報。


「家戶所得制」的立法精神,是考量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是共同生活的,經濟上也是一個共同體。所以,哪怕你們因為感情不睦而分居,只要婚姻關係還存在,在國稅局的眼裡,你們依舊是同一個「家戶」,原則上還是要一起報稅。


這點和很多人的直覺不太一樣,因此常常引起誤解。


國稅局舉了一個例子:一位甲先生和他的太太感情不好,從112年開始協議分居。到了報稅季節,兩人就各自申報,誰都沒把對方的資料放進去。


結果,國稅局一查,發現兩人的所得加起來已經超過某些扣除額的門檻,但他們卻分開申報,導致少繳了稅。國稅局除了補稅之外,還依法開罰。甲先生不服氣,他覺得自己又不是故意的,都分居了為何不能自己報?

但國稅局最終維持了原判,因為這起案例不符合他們所認定的「特殊分居條件」


分居想各自報稅?請滿足這四個「特例」!


那什麼情況下,夫妻分居才能合法地各自申報呢?國稅局說,必須符合他們所訂定的《認定標準》裡的四種特殊情形


這四種情形,簡單來說,都必須要有「公權力」的介入,也就是說,不是你們自己說了算,必須有法院的裁定政府的命令。

  1. 分居已超過6個月,並經法院宣告改用「分別財產制」。這指的是夫妻因為感情不睦,難以維持共同生活,且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,向法院申請並裁定改為分別財產制。從法院裁定當年的所得稅申報開始,就可以各自報稅。

  2. 分居已超過6個月,並經法院裁定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。如果夫妻分居已超過6個月,並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權利與義務歸屬,從裁定當年的所得稅申報開始,也可以各自報稅。

  3. 依據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取得「通常保護令」。只要在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內,夫妻雙方都可以各自申報。這是一種為了保障受害者的緊急處理方式。

  4. 在取得「通常保護令」前,已取得「暫時或緊急保護令」。這指的是在法院正式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前,所取得的臨時性保護令,在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內,夫妻同樣可以各自申報。


看到這裡你應該懂了。國稅局的考量是,如果夫妻已經走到了需要法院介入的階段,代表雙方關係已嚴重破裂,已經不屬於經濟上的「家戶共同體」,因此才允許他們各自報稅。


但像甲先生那樣,只是「協議分居」,沒有任何法院的證明文件,在國稅局眼裡,依舊不符合分開申報的資格。


結論:別再心存僥倖,合法報稅是王道


總結一下,夫妻報稅這件事,請務必記得:

  • 基本原則: 除非你是剛結婚或離婚的那一年,否則都必須合併申報

  • 例外情況: 只有當你符合上述四種特殊「分居」條件,且有法院或保護令等證明文件,才能各自申報

  • 不確定怎麼報? 如果你處於分居狀態,但又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分開申報的條件,最安全、最保險的做法就是「主動合併申報」


千萬別因為覺得分居了,就想當然耳地分開報稅。一旦被國稅局查到漏報,不僅得補稅,還得被罰款,可就真的得不償失了。


一張充滿悲傷與距離感的意象圖。一對年輕夫妻在空蕩蕩的房間裡,各自站得遙遠,表情哀傷。儘管身體分開,但一條發著微光的紅色細線仍將他們維繫在一起,線上還繫著一張小小的報稅單,象徵著即便關係疏離,法律上的義務與責任依然將他們緊緊相連。
圖說:台灣的綜合所得稅,是採「家戶所得制」。簡單說,就是以「家」為單位來計算所得。除非有特別規定,否則夫妻雙方的所得、扣除額、免稅額等等,都必須綁在一起申報。(本圖由AI生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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