呆帳損失認列「逾期兩年」只是門檻,國稅局只認「這兩種」證明文件!
- 財管台灣財富管理交流協會
- 12分钟前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「做生意難免遇到欠錢不還的,對吧?」
你辛苦賣出商品、提供服務,發出了一張又一張的發票,但總有些應收帳款石沉大海,遲遲收不回來。當這些債權拖了兩年,你決定認列為「呆帳損失」來抵稅時⋯⋯
慢著!國稅局可能正默默地盯著你的報稅單。
你可能聽說過:「債權逾期兩年,催收沒結果,就能認列呆帳。」這句話沒錯,它是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94條第8款的規定。但你知道的,魔鬼永遠藏在細節裡。
最近,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出提醒,很多公司在處理這種「逾期兩年呆帳」時,因為文件不合規定,白白被國稅局剔除補稅!
這篇文章,就是來幫你拆解這個節稅陷阱,讓你合法、順利地將這筆「爛帳」轉為「節稅利器」。
第一重陷阱:兩年的等待,不是重點!
呆帳損失的認列,關鍵不在於債務拖了多久,而是在於你「證明」它真的要不回來了。
根據稅法,當你的債權(如應收帳款)逾期兩年,並且你已催收卻收不到本金或利息,這才「視為」實際發生呆帳損失。
但你要怎麼向國稅局證明「我真的努力了,他真的不還」?這就要看你的手上有沒有「黃金證明文件」。(見第三重解方)
第二重陷阱:「招領逾期」不是拒收,國稅局不買單!
這就是最多人跌倒的地方!
很多公司會選擇發「存證信函」去催討,這是一個非常正確的開始。但當郵局把存證信函退回來時,你要仔細看上面的退回原因是什麼。
國稅局只承認兩種郵政退信:
郵政事業已「送達」的存證函: 證明你已告知對方,而對方不還。
以「拒收」或「人已亡故」為由退回的存證函: 證明對方不願收件、迴避債務,或客觀上無法償還。
【真實案例解析】
就像新聞中的甲公司。甲公司向乙公司討要300萬元的貨款,債權逾期兩年。它提示了郵政退回的存證函,但郵局寫的退回原因竟然是:「招領逾期」。
國稅局一看,直接不認列這300萬的呆帳損失!
為什麼「招領逾期」不行?
國稅局邏輯: 「招領逾期」只代表對方可能不在家、沒空去郵局,或者根本不知道有信件。這不能證明對方「拒絕償還」或「實際無法償還」。
白話文: 你沒有確切證明對方「已經知道」你的催討,而且「不願意還」。
這300萬的呆帳損失,就這樣飛了!
第三重解方:黃金證明文件的「三寶」
為了避免你的呆帳損失被剔除,請務必掌握以下三種最可靠的「黃金證明文件」:
🥇 第一寶:郵政事業的「已送達」或「拒收」存證函
這是最簡單、成本最低的方式。
正確做法: 再次寄發存證信函。收到退信時,請確認退回原因為「拒收」或「人已亡故」。如果第一次是「招領逾期」,請務必再試一次,直到獲得「已送達」或「拒收」的證明。
認列年度: 以存證函「已送達」或「被退回」的年度,來認列呆帳損失。
🥈 第二寶:法院的「催收證明」
如果你不想再跟郵局玩「退信遊戲」,或金額較大,直接走法律途徑是最有力的證明。
正確做法: 聲請法院的支付命令、執行強制執行、或提起訴訟等程序。
認列年度: 以法院相關文件的「聲請日」、「裁定日」等法律程序發動日期的年度,來認列呆帳損失。
🥉 第三寶:其他特殊情況(如債務人倒閉、破產等)
如果債務人已經:
依《破產法》宣告破產。
依法做和解或清算。
公司解散、廢止登記。
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或債權人會議決議無償分配。
這些情況下,你需提供法院文件、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、或債權人會議紀錄等,證明債務人已無償還能力。
💡 結論:節稅不靠運氣,靠證據鏈!
列報呆帳損失的目的是為了公平課稅,讓企業能將實際收不回來的成本從收入中減除。但國稅局作為把關者,必須看到「鐵證」。
一個「招領逾期」的小細節,可能讓你損失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節稅額度。
如果你手上有超過兩年的爛帳,請立刻檢視你的催收文件。如果還只是「招領逾期」,別猶豫,馬上補發存證信函或開始法律催收程序,確保你的權益不會睡著!




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