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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月彙總開發票 兩要件

2021/12/22 23:09:08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/台北報導



提要 1.近二年度營所稅須會計師簽證或用藍色申報書 2.帳面上不能欠稅或罰鍰


企業平時與特定客戶密切往來,可考慮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,高雄國稅局表示,申請資格共包括二項要件,首先,近二個年度的營所稅申報,須由會計師查核簽證,或使用藍色申報書;其次,帳面上不能積欠營業稅及營所稅或其罰鍰。 舉例來說,甲公司與經常往來的廠商乙公司,長期以來都採月結制,並於每月月底結帳請款,但實際交貨時間卻可能會在月間發生好幾次,譬如分別在10月8日銷售5萬元、10月12日銷售6萬元、10月15日銷售7萬元、10月21日銷售8萬元等。 官員表示,如果依照稅法原本的規定,在上述四個交貨時間點,雖然還沒結帳,但甲公司仍應該照著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」要求,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公司 ,這樣的規定相較於現今商業場域實際的交易習慣,已經稍嫌繁瑣。 官員表示,為符合交易實情、簡化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的手續,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》第15-1條規定,符合條件的營業人,可以向國稅局申請,檢附列有各個買受營業人的名稱、地址及統一編號名冊,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,再交付予經核准的冊列營業人。 要採用上述措施,須符合二項要件,官員表示,首先,營業人在近二個年度的營所稅的申報案件中,皆須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,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,確保帳目品質良好。 第二項條件則在於欠稅紀錄,欲申請採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,不能有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、營所稅,包括其罰鍰的紀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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