💡財部新規:生前贈與配偶 也納入遺產稅!
- 財管台灣財富管理交流協會
- 7月29日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📅 財政部在 2025年7月28日公布了一項重要的新規則,這次針對的是:「死亡前兩年內,贈與配偶的財產,該不該課遺產稅?怎麼課?」
這些新規是為配合憲法法庭判決,讓「配偶的權益被看見」、「課稅方式更公平」。
以下用最簡單的方式,帶你一次搞懂 👇
🧾 為什麼會改?
原本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規定,如果一個人過世前兩年內送了配偶財產(例如現金、房產),這部分會被視為「擬制遺產」,也要被課遺產稅。
⚠️ 問題來了: 這些錢是給配偶的,但卻常常要由其他繼承人出錢幫忙繳稅,感覺不太公平。
憲法法庭在 2024 年認定這樣的做法「違憲」,要求兩年內修法。財政部這次提出的「處理原則」,就是為了這段「修法前的過渡期」而設的。
🧭 兩大變革一次看懂!
✅ 變革一:贈與配偶的財產,配偶自己繳稅!
從現在開始,如果往生者生前兩年內有送配偶財產(如 500 萬),這部分雖然還是列入遺產總額,但:
📌 國稅局會「單獨對配偶開稅單」,讓配偶自行負擔這部分的遺產稅。
🔍 舉例說明:
總遺產是 6,500 萬(其中 500 萬是生前送給配偶的)
算出來的遺產稅總額是 275 萬
那麼:
配偶繳 21 萬(500/6,500 × 275 萬)
其他繼承人(含配偶)繳254萬
➡️ 簡單說,就是一張稅單變兩張,稅負分清楚。
✅ 變革二:贈與配偶的錢不能抵掉繼承義務
過去有些人會這樣想:「我爸生前已經送給我媽 500 萬了,那我就不用再給她其他遺產了吧?」
🛑 現在不行了!
根據新規定: 📌 那 500 萬仍要被視為「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」,要照樣計算配偶應得的那一份剩餘財產。
✔️ 而且,其他繼承人還是要實際給付法定應該分給配偶的金額,不能拿那筆贈與去抵銷。
🔍 舉例說明:
除了那 500 萬,遺產還有 6,000 萬
配偶名下的財產是 4,000 萬
那她可主張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的金額為 1,000 萬(6,000 – 4,000 ÷ 2)
但在報稅扣除上,申報人可列扣除 1,250 萬(6,500 – 4,000 ÷ 2) 👉 雖然報稅時可以列報 1,250 萬扣除,但實際應給配偶的是 1,000 萬,不能用那 500 萬贈與去抵掉。
📝 延伸補充:報稅與繳稅會怎麼做?
遺產稅稅單會分兩張:一張寄給配偶(針對她收到的贈與部分),一張寄給所有繼承人(針對其他遺產部分)
可以分期或延後繳稅,也可以用房產等實物抵繳
即使配偶那張稅單還沒繳完,只要其他繼承人繳清了,也能辦理房產過戶等遺產移轉
⚖️ 結語:公平的制度,保障配偶權益
這項制度改革,不只是稅務技術調整,更是落實憲法保障「平等權」、「財產權」的具體做法。
📌 財政部也強調,會在兩年內完成《遺贈稅法》的正式修法,這只是「過渡處理原則」,但從今天起就已經開始適用了。
如果您有朋友最近正好在辦理繼承、遺產稅務,記得特別留意這個新規則!

參考來源:
經濟日報/生前贈與配偶財產 兩變革




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