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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資產人士規畫股票信託 跟國稅局交手要當心

2021-10-08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

高資產人士規畫股票信託,跟國稅局交手務必當心,杜小姐六年前捐贈多筆上櫃股票至公益信託,殊不知市值765萬元的股票,卻因日後的股價波動,影響杜小姐的節稅權益,遭國稅局補稅高達百萬元,至今仍跟國稅局纏訟中。


公益捐贈美事一樁 列舉節稅遇上困難


案情經過是這樣的,杜小姐申報2015年度綜所稅時,於列舉扣除額項下列報本人及先生的公益捐贈,她們分別在當年4月16日、11月4日簽訂贈與契約書,共約定贈與新漢(8234)25萬股到公益信託專戶。


申報綜所稅時,杜小姐透過二個贈與日的收盤價,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765萬餘元,其中4月中新漢的收盤價,約在52.2元左右。


但是後來國稅局卻有了不同意見,官員認為,杜小姐及先生手上的股票,分別拖到7月、12月才正式完成移轉,新漢於實際移轉日的收盤價,卻落在30元至35元之間,與申報時的價差非常大。


最後,國稅局核定版本的非現金捐贈扣除額,砍到只剩513萬餘元;調整完各項收入後,當年度還要跟杜小姐補稅113萬餘元。


判決一波三折 最高行政法院當公道伯


杜小姐對國稅局的算法很不滿意,但是提出復查、訴願都沒有效,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

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63號判決書所述,本案曾於2018年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,當時的法官認為國稅局判的有道理;不過全案來到最高行政法院後,則有了大轉彎,法官認定原判決廢棄,發回北高行重審。


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認為,前原判決跟國稅局對本案各個捐贈日的認定,稍嫌太快下定論,而且杜小姐也曾主張,股價正式認定的時間點,應該是實際交割日,而不是國稅局認定的轉讓日,這也不是完全沒道理。


法官認為,股票讓與人提出轉帳申請後,還要經過股務代理人、集保公司審核程序數個工作天,股票才會正式轉入受讓人的股票帳戶,這個時間點的差別,對稅法上「捐贈日」的認定很重要,有必要進一步查明,決定廢棄原判決,發回原審。


學界:稅法沒有明訂 本判決意義重大


杜小姐會不會被補稅,最後仍要由北高行定奪,不過本案卻點出稅法及國稅局的盲點,同時也入選資誠教育基金會、台灣稅法約會所主辦的2021台灣年度優良稅法判決。


今年最佳稅法判決評選委員之一、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鍾騏表示,綜所稅的課徵是採「收付實現制」,因此特別是對上市櫃股票而言,每日價格會有波動的資產,這份判決意義重大,到底稅制該怎麼設計才公平,這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難題。


政大會計系教授陳明進則認為,非現金捐贈的列舉扣除時點,應以捐贈訂約日為準,或以捐贈標的實際移轉日為準,這在稅法上沒訂清楚,本件最高法院判決,同時考量了對納稅人有利及不利的因素,並指出「提出轉帳申請日」跟「實際交付日」有別,可作為未來相關案件的參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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