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女放棄、孫子女繼承?小心扣除額上限限制
- 財管台灣財富管理交流協會
- 8月2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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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以為:如果子女全部拋棄繼承,改由孫子女來繼承,因為孫子女年紀小,可以享有更高的「未成年扣除額」,就能大幅減少遺產稅。聽起來很聰明,但其實這樣做很可能「竹籃打水一場空」,因為法律早就針對這種情況設下限制。
遺產稅的親屬扣除額怎麼算?
依照現行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,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(也就是子女、孫子女等),每位繼承人可以享有 56 萬元的扣除額。如果繼承人未成年,還可以依年齡加碼,每少一年成年年齡(20歲為基準),再多扣 56 萬元。
舉例來說:
一個 10 歲的小孩,如果繼承遺產,就可以享有 56 萬元 +(10 年 × 56 萬元)= 616 萬元的扣除額。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誤以為讓孫子女繼承,會比子女繼承更划算。
但別忘了「上限」規則!
為了防止有人刻意操作,讓親等近的子女全部放棄繼承,藉由孫子女年齡小來放大扣除額,法律規定了:
👉 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(子女)全部拋棄,由孫子女繼承時,扣除額的總額「不能超過原本子女能扣的金額」。
換句話說,你不能透過「全部拋棄」來放大扣除額。
國稅局舉的例子:
被繼承人甲有三名子女:乙、丙、丁。
乙有一個小孩 A。
丙有兩個小孩 B、C。
丁有一個小孩 D。 (A、B、C、D 全部都是未成年)
情況一:只有丙拋棄繼承
這時候丙的小孩(B、C)不能繼承,丙的應繼分由乙、丁分掉。所以乙和丁各自有 56 萬元扣除額,加起來就是 112 萬元。
情況二:乙、丙、丁全部拋棄
繼承人變成 A、B、C、D(四位孫子女)。雖然四人都是未成年,理論上扣除額應該可以很高,但因為有「上限規定」,扣除額只能按照「原本乙、丙、丁三人」計算。所以總扣除額最多只有 168 萬元(56 萬元 × 3 人),而不是孫子女各自算。
國稅局的提醒
很多人以為「孫子女繼承比較省稅」,其實這樣做反而失去應有的扣除額上限,結果可能是「繳的稅比想像中還多」。所以在拋棄繼承之前,務必要先諮詢專業人士,否則真的會得不償失。
參考來源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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