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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服務 VS 權利金:企業跨國合作必懂的稅務分界線

在全球經貿合作越來越頻繁的今天,外國公司與台灣企業合作已是常態。無論是工程承包、技術支援,還是軟體授權,這些交易背後都牽涉到一個敏感卻關鍵的問題——稅務。


根據《所得稅法》第25條第1項的規定,當外國企業在台灣經營國際運輸、營建工程、技術服務或出租設備等業務時,如果成本與費用難以分攤,可以選擇用簡化的比例來計算應稅所得。


比方說:

  • 國際運輸收入:以營收的 10% 為課稅所得額。

  • 其他業務(如技術服務):以營收的 15% 為課稅所得額。


這樣做的好處是簡化流程,減少外國企業在台灣報稅的複雜度。

然而,問題就出在「技術服務」與「權利金」的區分上。


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,有些外國企業以「技術服務合約」名義收取費用,但其中部分報酬其實是屬於「軟體授權金」。而這種「權利金」並不屬於第25條第1項的適用範圍。


案例解析:A公司與甲公司


假設外國 A 公司與台灣甲公司簽了一份技術服務合約,內容包括:

  • 派遣工程師到台灣提供技術指導:費用 400 萬元

  • 提供製程用軟體授權:費用 100 萬元


結果稅務處理會變成:

  1. 技術服務收入(400 萬元)

    • 可適用第25條第1項,以收入的 15% 計算應稅所得 = 60 萬元。

    • 繳稅金額 = 60 萬 × 20% = 12 萬元

  2. 軟體授權金(100 萬元)

    • 屬於「權利金」,不在第25條第1項範圍內。

    • 必須依實際給付金額課稅 = 100 萬 × 20% = 20 萬元


關鍵提醒:別把權利金誤當服務費


國稅局特別提醒,外國公司若要申請適用第25條的簡化課稅方式,一定要仔細檢視合約條款。凡是涉及授權專利、商標、著作權、秘密方法或軟體使用的報酬,都屬於「權利金」,不能用簡化比例計算,而必須依全額課稅。


這其實就是在提醒企業: 👉 技術服務是「人力或知識支援」; 👉 權利金則是「無形資產的使用報酬」。


兩者雖然常常綁在一起出現在合約裡,但稅務規則完全不同。


在跨國合作的時代,懂得區分「技術服務」與「權利金」,不只是會計師的專業,也應該是每個企業主必備的基本知識。



一個西方商務人士與一位台灣商務人士握手,象徵著成功的國際合作。他們站在一條分岔路口,一條光明大道通往「技術服務」的未來,另一條則顯得晦暗,通往「權利金」的稅務挑戰。這個場景提醒著企業,在進行跨國交易時,區分合約內容的重要性。
圖說:技術服務是「人力或知識支援」;  權利金則是「無形資產的使用報酬」。兩者雖然常常綁在一起出現在合約裡,但稅務規則完全不同。(本圖由AI生成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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