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金抵用券怎麼算稅?一次搞懂不被罰
- 財管台灣財富管理交流協會
- 10月7日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你有沒有想過,當店家送你一張「現金抵用券」時,他們的發票是怎麼開的?是直接把折扣扣掉?還是分兩次處理?
這不是個小問題,對所有老闆來說,若發票開錯,小心會被國稅局補稅加罰款!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最近就解答這個常見的「促銷」疑問。簡單來說,店家發送「現金抵用券」並讓顧客下次消費折抵時,發票的開立要分「兩階段」走!
第一階段:發券時,發票怎麼開?
當你在店裡消費,達到促銷門檻,店家送你一張「下次才能用」的現金抵用券時,請注意,這時候還沒發生「折扣」!
當下狀況: 你是照價付錢的(例如,你花了 $1,000 元)。
發票處理: 店家就是照著你當次消費的實際金額 $1,000 元開立統一發票。
簡單來說: 發券的行為,只是店家給了你一個「未來的承諾」,跟當次的發票金額一點關係都沒有。發票金額就是你口袋掏了多少錢。
這個階段很直觀,你花多少,發票就開多少。但真正的密技在第二階段!
第二階段:抵用時,發票怎麼開?
等到你下次消費,拿著那張「現金抵用券」來折抵時,情況就變了。
例如:你第二次消費買了$800 元的東西,但你拿了上次得到的$100元抵用券來折抵。你只需要再付 $700 元現金。
這 $100 元的抵用券,對店家來說,就視為一個「銷貨折讓」。
什麼是銷貨折讓?
「銷貨折讓」的意思就是:原本賣 $800 的東西,因為某些原因,我實際只收到 $700。 這 $100 元的差額,就是我給你的一個折扣。
發票開立技巧:
金額欄(原售價): 還是要寫上你這次消費的總金額,也就是 $800 元。
備註欄(關鍵!): 必須註明這張現金抵用券「折讓」了 $100 元。
總計欄(實收金額): 最終的含稅總價,就要填寫折讓後的實際收款金額,也就是 $700 元。
這樣做,國稅局就知道,你原本賣 $800,但因為你給了 $100 元的折讓券,所以你實際只收了 $700。這樣就能正確計算你的營業稅!
舉個例子
階段 | 消費內容 | 現金支付 | 抵用券(折讓) | 發票開立方式 |
階段一 | 買 $1,000 商品 | $1,000 | 獲贈 $100 券 | 開立 $1,000 發票 |
階段二 | 買 $800 商品 | $700 | 抵用 $100 券 | 金額欄 $800、備註 $100、總計 $700 |
重要提醒:
國稅局特別呼籲,這種「隨貨附贈,下次折抵」的現金抵用券,店家一定要搞清楚:
發券時:是賣 $1,000,就開 $1,000。
抵用時:是發生「銷貨折讓」的事實,要用「原價」減「折讓金額」,開立「實收金額」的發票,並在備註欄清楚註明折讓的金額。
這樣做,既能達到促銷的目的,又能確保你的帳務符合稅法規定,聰明做生意,就不怕國稅局來查帳!
參考來源:財政部新聞稿/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,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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