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闆請注意!中秋禮盒、員工福利... 這些發票不能拿來抵稅!
- 財管台灣財富管理交流協會
- 10月1日
- 讀畢需時 4 分鐘
採購禮品的心頭痛:送禮是人情,報稅是現實!
中秋節送禮,送客戶送員工送股東,送月餅送水果禮盒,當會計或老闆拿著這些珍貴禮品採購發票準備去報稅時,可能會遇到讓人心頭一緊的問題:「這些發票上列的「進項稅額」(營業稅)可以拿來扣抵公司的「銷項稅額」嗎?」
答案很明確,而且請你務必記住:不行!
為什麼?
🔑 核心觀念:營業稅的「可扣抵」與「不可扣抵」
首先,我們得複習一下營業稅(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)的基本精神。
當你的公司(營業人)「買東西」時,支付給供應商的稅金叫做「進項稅額」(通常是 5%)。當你的公司「賣東西」時,向客戶收取的稅金叫做「銷項稅額」。
理論上,公司每兩個月向國稅局報稅時,可以做一個簡單的加減法:
應繳稅額=銷項稅額−進項稅額
如果你的進項大於銷項,就可以退稅或留抵。這就是我們常說的「進項稅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」。
但是! 臺灣的《營業稅法》並不是讓你所有買東西的發票都能拿來扣抵。法律規定了幾種情況,即使你拿到了發票,上面的稅金也不能扣抵,我們稱為「不可扣抵項目」。
💸 為什麼禮品發票「不可扣抵」?兩大類型的支出
國稅局點名了兩種最常見、但又最容易誤報的禮品支出:
1. 交際應酬用:送給客戶的禮品、餐飲費用
白話解釋: 為了跟客戶「交際應酬、搏感情」而花的錢。
稅法依據: 《營業稅法》第19條第1項第3款。
原因: 國稅局認為,這種支出屬於個人或公司為了非直接營業目的而進行的「交際」活動。雖然有利於未來業務,但它不是公司營運成本中「必要的投入」,與實際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因果關係不夠直接。因此,這筆稅金不能拿來抵銷你賣東西收到的稅金。
2. 酬勞員工用:送給員工的年節禮品、尾牙獎品
白話解釋: 為了「酬勞員工、發放福利」而花的錢。
稅法依據: 《營業稅法》第19條第1項第4款。
原因: 員工福利支出雖然是人性化的管理,但它被視為一種「非營業必須」的支出。此外,員工福利通常被認為是最終消費,如果允許扣抵,就等於員工個人消費享有了免稅,不符合營業稅的最終消費原則。
因此,無論是送客戶的禮盒,還是發給員工的中秋獎品,只要性質屬於「饋贈」、「交際應酬」或「酬勞員工」,上面載明的 5% 營業稅(進項稅額)就一律不能拿來扣抵!
⚠️ 案例警示:錯抵 $5,000 元可能面臨的處罰
假設甲公司花了 $105,000 元(含稅)買了 100 盒月餅,供作交際和員工酬勞。
發票金額: 銷貨金額 $100,000 元,進項稅額 $5,000 元。
甲公司錯誤行為: 誤以為這 $5,000 元可以扣抵,並在當期申報營業稅時申報扣抵了銷項稅額。
國稅局查核結果: 國稅局會認定甲公司「虛報進項稅額」$5,000 元。
這將導致:
補徵稅額: 甲公司必須補繳短報的 $5,000 元稅金。
依規定處罰: 根據《營業稅法》的相關規定,處以補徵稅額的一定倍數罰鍰。這就超過原本的 $5,000 元了!
✅ 聰明老闆該怎麼做?實務操作建議
專門分類: 會計人員在處理發票時,一定要將屬於「交際應酬」和「酬勞員工」性質的發票,從一開始就獨立分開,不要和可以扣抵的發票混在一起。
發票處理: 這些不可扣抵的進項稅額,可以直接轉列為公司的費用(例如「交際費」或「職工福利」)來處理,但不能用來扣抵營業稅。
股東會紀念品也算: 不只年節禮品,連你為了開股東會送給股東的紀念品,也屬於「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饋贈」,進項稅額同樣不能扣抵。
總結來說,送禮是為了生意和情感,但稅務講求的是法規和邏輯。 雖不能扣抵,但可以列為費用節省一點營所稅。千萬不要為了貪小便宜而誤報,導致罰鍰比原本的稅金還要高!
如果您不小心申報錯誤了,請儘速依照《稅捐稽徵法》規定,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。主動補報可以獲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機會。
參考來源:財政部新聞/營業人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,所取得之進項憑證,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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